关于推荐评选第一届江西省模范劳动关系和谐单位的通知 赣人社字〔2017〕304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工商联、企联/企协,省直及中央驻赣有关单位,赣江新区管委会党群工作部、社会事务局: 经省政府同意,为深入推进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表彰先进,树立典型,根据《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赣发〔2015〕21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业园区、乡镇(街道)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17〕24号)和《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赣办发〔2014〕10号)等规定,决定在全省开展第一届江西省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业园区、乡镇(街道)评选表彰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1.评选范围。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且生产经营活动正常的企业和工业园区、乡镇(街道),均可申报参加江西省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业园区、乡镇(街道)评选。 2.表彰名额。江西省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业园区、乡镇(街道)共评选表彰60个名额,其中,“江西省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30个,“江西省模范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12个,“江西省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乡镇(街道)”18个。具体分配名额详见附件2。 二、评选条件 (一)省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申报条件 1.获得劳动保障诚信等级AAA级以上资格; 2.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了职工名册、劳动合同管理台账,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6%以上; 3.建立了集体协商制度,签订了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4.依法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按规定参加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5.认真落实劳动保护措施,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加班加点、休息休假等劳动法律、法规; 6.建立了工会组织,98%以上职工(含农民工、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企业工会达到“六有”标准,建立了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厂务公开制度,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企业规章制度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按规定进行了公示,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得到充分保障; 7.建立了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组织并积极有效地开展调解工作,近三年来未发生重大集体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案件、集体上访或群体性突发事件。 (二)省模范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申报条件 1.园区95%以上的企业依法建立了企业工会组织,95%以上职工(含农民工、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 2.园区建立了区域性或行业性集体协商制度,并依法签订了区域性或行业性集体合同; 3.园区建立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设立了劳动关系协调窗口,增加了劳动关系协调、劳动争议调解和劳动保障监察职能,配备了劳动关系协调、劳动监察协管、劳动争议调解的专(兼)职工作人员,园区内劳动关系矛盾、纠纷均能在园区内得到有效化解。 (三)省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乡镇(街道)申报条件 1.乡镇(街道)95%以上的企业依法建立了企业工会组织,95%以上职工(含农民工、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 2.乡镇(街道)建立了区域性或行业性集体协商制度,并依法签订了区域性或行业性集体合同; 3.乡镇(街道)建立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设立了劳动关系协调窗口,增加了劳动关系协调、劳动争议调解和劳动保障监察职能,配备了劳动关系协调、劳动监察协管、劳动争议调解的专(兼)职工作人员,乡镇(街道)内劳动关系矛盾、纠纷均能在乡镇(街道)内得到有效化解。 三、评选程序 (一)申报。凡符合申报条件,通过民主测评(职工满意度测评表见附件3)、自我评价(评价表见附件4、附件5)达到80分以上的,均可自愿申报参加评选。申报单位应对照评价表中的评价项目、评价要素和评价内容,如实撰写事迹材料和填写申报表(见附件6、附件7),并在本单位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后,于2017年9月30日前向所在地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其中,驻昌的中央企业直接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报;驻昌的省属企业向主管部门申报;赣江新区所属的企业、工业园区向赣江新区管委会申报。 申报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江西省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业园区、乡镇(街道)申报表; 2.江西省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业园区(乡镇、街道)评价表; 3.有效期内的集体合同文本(含工资、女职工权益保护、劳动安全卫生等专项集体合同或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复印件; 申报表和评价表可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通知公告栏)下载,网址:http://www.jxhrss.gov.cn/。 (二)推荐。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设区市总工会、工商联、企联/企协对申报单位进行审核,必要时可实地考察、审核,按照好中选优的原则和规定名额,于2017年10月31日前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推荐。驻昌的中央企业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推荐;驻昌的省属企业由主管部门审核、推荐;赣江新区所属的企业、工业园区由赣江新区管委会审核、推荐。在同等条件下,对已获得2011年以来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命名的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可以优先推荐。 对推荐上报的企业,要按管理权限征求纪检监察、审计、工商、税务(地税、国税)、环境保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全生产、卫生计生、综合治理等部门意见。其中,民营企业还要征求统战和工商联部门意见;对推荐上报的工业园区和乡镇(街道)要按管理权限征求纪检监察、卫生计生、综合治理等部门的意见。征求意见工作由推荐机构统一办理,不得由被推荐单位自行征求意见。(征求意见函式样见附件8) (三)审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总工会、省工商联、省企联/企协对推荐上报的参评单位进行复审,省模范劳动关系和谐单位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按照表彰名额审定拟表彰名单。 (四)公示。将拟表彰名单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工商联、省企联/企协网站同步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五)批准。公示无异议后,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拟表彰名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四、奖励办法 省人民政府对获得江西省模范劳动关系和谐单位进行表彰并在全省通报,颁发奖牌和荣誉证书。其中,获奖企业授予“江西省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业园区授予“江西省模范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乡镇(街道)授予“江西省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乡镇(街道)”。 获得江西省模范劳动关系和谐单位的,可以优先推荐参加“五一”劳动奖状、“五一”劳动奖章、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 五、评选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第一届江西省模范劳动关系和谐单位的评选表彰工作,广泛开展宣传和动员。要按照民主测评、自我评价、单位申报和审核、征询意见、推荐等工作环节倒排工作时间,确保按时完成推荐工作。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在确定推荐对象过程中,对所在地的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和省工商联直属会员企业要与当地注册登记企业一视同仁,坚持注重事迹、群众公认、社会效益,按照好中选优和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推荐。 (二)被推荐单位的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一经核实,取消评选表彰资格。被表彰单位出现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对其已获表彰奖项予以撤销,追回证书、奖牌,并向社会公布。 (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江西省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业园区、乡镇(街道)的典型事迹,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推动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深入开展。 (四)评选推荐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参评单位收取费用或变相收费。 六、组织领导 为了做好这次推荐评选工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工商联、省企联/企协成立江西省模范劳动关系和谐单位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负责本次推荐评选的组织领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负责推荐评选的具体工作。各设区市可根据需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切实做好推荐评选的宣传、动员和申报对象的审核、推荐工作。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 通讯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69号(省政府原办公楼) 联 系 人:罗凌斐 晏 蓉 联系电话:0791-86386376,86386362 电子邮箱:jxldgxc@163.com 附件:1.江西省模范劳动关系和谐单位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2.江西省模范劳动关系和谐单位名额分配表 3.江西省模范劳动关系和谐单位职工满意度测评表 4.江西省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价表 5.江西省模范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乡镇(街道)评价表 6.江西省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申报表 7.江西省模范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乡镇(街道)申报表 8.关于对江西省模范劳动关系和谐单位拟表彰对象征求意见的函(式样)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 西 省 总 工 会 江西省工商业联合会 江西省企业联合会/江西省企业家协会 2017年8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江西省模范劳动关系和谐单位 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一、领导小组 组 长:吴福全 省人社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刘克琦 省人社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副组长:刘伟旗 省公务员局局长 吴海平 省总工会副主席 周华爱 省工商联副主席 李其华 省企联/企协副会长 成 员:李金华 省人社厅劳动关系处处长 范文华 省公务员局考核奖惩处处长 宋懿非 省总工会法律工作部部长 傅 炜 省工商联社会服务处处长 沈 慧 省企联/企协雇主工作部部长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 任:李金华(兼) 副主任:刘先亿 省人社厅劳动关系处副处长 附件2 江西省模范劳动关系和谐单位名额分配表 序号 | 设区市 | 省模范劳动关系 和谐企业 | 省模范劳动关系 和谐工业园区 | 省模范劳动关系 和谐乡镇(街道) | 1 | 南昌市 | 3 | 1 | 2 | 2 | 九江市 | 3 | 1 | 2 | 3 | 上饶市 | 3 | 1 | 2 | 4 | 抚州市 | 3 | 1 | 2 | 5 | 宜春市 | 3 | 1 | 2 | 6 | 吉安市 | 3 | 1 | 2 | 7 | 赣州市 | 3 | 1 | 2 | 8 | 景德镇市 | 1 | 1 | 1 | 9 | 萍乡市 | 1 | 1 | 1 | 10 | 新余市 | 1 | 1 | 1 | 11 | 鹰潭市 | 1 | 1 | 1 | 12 | 赣江新区和驻昌中央、省属企业 | 5 | 1 | | 合 计 | 30 | 12 | 18 |
附件3 江西省模范劳动关系和谐单位职工满意度测评表 被测评单位名称: 测 评 项 目 | 满意度 | 满意 | 基本满意 | 不满意 | 1.履行民主程序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状况 | | | | 2.劳动合同签订和履行状况 | | | | 3.工资收入分配状况 | | | | 4.执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状况 | | | | 5.执行社会保险规定和职工福利状况 | | | | 6.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和集体合同签订履行状况 | | | | 7.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和劳动争议调处状况 | | | | 8.工会建设和实行民主管理工作状况 | | | | 9.安全生产状况 | | | | 10.企业文化建设状况 | | | | 合 计(得票数) | | | |
说明:1.申报的企业应组织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或全体职工进行测评; 2.申报的工业园区或乡镇(街道)应组织辖区内企业进行测评; 3.满意和基本满意的达到8项及以上,视为职工评价满意。 附件4 江西省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价表 企业名称(章): 评价 项目 | 评价 要素 | 分值 | 评价内容 | 评分细则 | 得分 | 规章 制度 (12分) | 制度 健全 | 10分 | 依法建立了包括①劳动报酬、②工作时间、③休息休假、④保险福利、⑤职工培训、⑥劳动纪律、⑦劳动安全卫生、⑧职工培训、⑨劳动定额管理等内容的劳动规章制度。 | 每小项1分 | | 劳动规章制度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内容。 | 1分 | | 程序 合法 | 2分 | ①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和决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时,经过了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②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 每小项1分 | | 劳动 用工 (20分) | 职工 招用 | 2分 | 招用职工时无就业歧视行为 | 1分 | | 招用职工时无就业欺诈行为 | 1分 | | 合同 签订 | 9分 | 劳动合同中无违法违规的内容 | 1分 | |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新招职工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 | 1分 | | 在劳动合同期满后的一个月内与职工续签了书面劳动合同 | 1分 | | 用人单位和职工各执一份劳动合同文本 | 1分 | | 依法与全部职工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订率达100%。 | 91%为0.5分,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加0.5分,100%为5分。 | | 合同 履行 | 5分 | 依法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和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人单位义务。 | 1分 | | 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与职工①变更、②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 每小项1分 | | 在与职工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按规定支付①经济补偿金、②工伤保险待遇等费用。 | 每小项1分 | | 用工 备案 | 4分 | 按规定建立了职工名册 | 1分 | | 按规定办理了劳动用工备案,备案率达90%以上; | 3分 | | 按规定办理了劳动用工备案,备案率达80%-90%; | 2分 | | 按规定办理了劳动用工备案,备案率达60%-80%。 | 1分 | | 工资 分配 (12分) | 工资 支付 | 9分 | 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职工工资 | 1分 | | ①按时、②足额支付职工工资;③无克扣或拖欠工资情况。 | 每小项1分 | | 对提供了正常劳动的职工,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 1分 | | 评价 项目 | 评价 要素 | 分值 | 评价内容 | 评分细则 | 得分 | 工资 分配 (12分) | 工资 支付 | 9分 | 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按规定一次性结算并付清工资 | 1分 | | 按规定支付①加班工资、②高温津贴、③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工资、④女职工假期工资、⑤女职工经期护理费、⑥医疗期工资。 | 每小项0.5分 | | 工资增长 | 3分 | 职工工资增长①符合年度工资指导线要求、②与劳动生产率提高相协调。 | 每小项1分 | | 一线职工工资增长不低于全体职工工资增长 | 1分 | | 工时 休假 (8分) | 工作时间 | 4分 | 依法执行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实行特殊工时制的履行了报批手续。 | 1分 | | 安排加班加点的,事先与工会和职工进行了协商。 | 1分 | | 延长工作时间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 1分 | | 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 1分 | | 休息休假 | 4分 | 保障了职工法定节假日休息权利 | 1分 | | ①执行了职工带薪休假制度,②每年职工带薪休假人数不少于全体职工的50%。 | 每小项1分 | | 按规定执行了女职工休息、休假制度。 | 1分 | | 保险 福利 (10分) | 社会保险 | 8分 | 按规定参加了城镇职工①基本养老保险、②基本医疗保险、③失业保险、④工伤保险、⑤生育保险。 | 每小项1分 | |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 1分 | | 社会保险参保率达100% | 1分 | | 定期将社会保险缴费情况告知职工个人 | 1分 | | 职工福利 | 2分 | 依法足额提取和使用职工福利费 | 1分 | | 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了住房公积金 | 1分 | | 民主 管理 (10分) | 工会组织 | 3分 | 依法建立了工会组织 | 1分 | | 依法建立了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制度 | 1分 | |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 | 1分 | | 集体协商 | 5分 | 依法依规选举了职工协商代表 | 1分 | |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企业与职工代表的集体协商会议 | 1分 | | 签订了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 1分 | | 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后已在规定时间内报送人社部门。 | 1分 | | 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履约情况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 1分 | | 厂务公开 | 2分 | 建立了厂务公开制度,有固定的厂务公开栏或其它固定公开场所。 | 1分 | | 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或决定能及时在公开栏或其他固定场所进行公开。 | 1分 | | 争议 调处 (4分) | 调解组织 | 1分 | 依法依规建立了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 1分 | | 纠纷处理 | 1分 |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依法依规及时调处职工劳动争议纠纷 | 1分 | | 社会稳定 | 2分 | 没有发生因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而引起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或诉讼案件 | 1分 | | 没有发生因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而引起的群体性事件 | 1分 | | 评价 项目 | 评价 要素 | 分值 | 评价内容 | 评分细则 | 得分 | 企业文化(6分) | 职工素质 | 3分 | 每年开展劳动竞赛、技能比武、合理化建议活动。 | 1分 | | 依法依规提取、使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 1分 | | 每年组织开展职业道德、技能提高、专项技术培训。 | 1分 | | 职工文化 | 1分 | 定期组织开展职工文化、体育等活动。 | 1分 | | 关爱职工 | 2分 | 关心和帮扶困难职工 | 1分 | | 关心职工身心健康,定期组织职工体检。 | 1分 | | 安全生产(8分) | 劳动保护 | 2分 | 定期组织有毒有害岗位劳动者进行健康体检 | 1分 | | 落实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 | 1分 | | 安全教育 | 2.5分 | 每年组织开展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 1分 | | ①企业主要负责人、②安全管理人员、③特种作业人员经过安全培训,持证上岗。 | 每小项0.5分 | | 安全设施 | 1.5分 | ①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②消防设施符合要求,③安全警示标志明显。 | 每小项0.5分 | | 安全检查 | 2分 | ①对安全生产重点部位、重点设备和关键环节开展经常性安全检查,②及时整改事故隐患。 | 每小项1分 | | 职工评价(10分) | 民主测评 | 10分 | 90%以上职工对单位劳动关系状况满意。 | 10分 | | 80%—90%的职工对单位劳动关系状况满意。 | 8分 | | 70%—80%的职工对单位劳动关系状况满意。 | 6分 | | 60%—70%的职工对单位劳动关系状况满意。 | 5分 | | 一、评价项目分值 | 100分 | | 满分100分 | | 加分项目(10分) | 工作环境 | 1分 | 工作环境优美 | 1分 | | 企业形象 | 1分 | 无损害单位形象的事件发生,无负面影响的媒体报道或政府批评。 | 1分 | | 慈善公益 | 1分 | 截止评选申报之日的近三年内参加了慈善捐助和社会公益事业 | 1分 | | 荣誉称号 | 7分 | 获得全国或江西省“五一”劳动奖状 | 5分 | | 获得“全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先进单位”称号 | 1分 | | 获得全国或江西省文明单位称号 | 1分 | | 二、加分项目分值 | 10分 | | 满分10分 | | 三、总分值 | 110分 | | 满分110分 | | 否决指标 | 截止评选申报之日的近三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评江西省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 1.被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或其他执法机构处罚的; | 2.未依法建立工会组织,未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 | 3.拖欠职工工资,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 4.因用人单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而引发了集体劳动争议纠纷或集体停工、群体性事件的; | 5.发生了重大亡人事故,重大环保责任事故,重大质量事故、食品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 |
附件5 江西省模范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乡镇 (街道)评价表 单位名称(章): 评价 项目 | 评价 要素 | 评价内容 | 评分 细则 | 得分 | 劳动 用工 (20分) | 劳动 合同 | 辖区内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在95%以上 | 5分 | | 工资 支付 | 辖区内企业依法依规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含农民工、劳务派遣工) 工资 | 5分 | | 社会 保险 | 辖区内企业社会保险参保率在90%以上 | 5分 | | 遵守 法规 | 辖区内用人单位未受到人社部门处罚 | 5分 | | 工会 组织 (10分) | 工会 组织 | 辖区内企业依法建立了工会组织,辖区内工会建会率达95%以上。 | 5分 | | 辖区内企业依法建立了工会组织,辖区内工会建会率达90%-95%。 | 2分 | | 工会 会员 | 95%以上职工(含农民工、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 | 5分 | | 90%-95%的职工(含农民工、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 | 2分 | | 集体 协商 (20分) | 协商 制度 | 建立了园区(乡镇、街道)集体协商制度 | 3分 | | 依法依规选举了企业方协商代表、职工方协商代表。 | 2分 | | 协商 会议 |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集体协商会议 | 5分 | | 集体 合同 | 依法签订了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 5分 | | 合同 备案 | 集体合同签订后已在规定时间内报送了当地人社部门 | 5分 | | 争议 调处 (20分) | 调解 组织 | 建立了园区(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 5分 | | 争议 调解 | 劳动关系矛盾、纠纷均能在辖区内得到有效化解。 | 5分 | | 社会 稳定 | 没有发生因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而引起的集体劳动争议仲裁(诉讼)案件 | 5分 | | 没有发生因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而引起的群体性事件 | 5分 | | 评价 项目 | 评价 要素 | 评价内容 | 评分 细则 | 得分 | 平台 建设 (20分) | 平台 建立 | 建立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 | 5分 | | 公共服务平台设立了劳动关系协调窗口 | 5分 | | 机构 职能 | 劳动关系协调窗口具有劳动关系协调职能 | 2分 | | 劳动关系协调窗口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 | 2分 | | 劳动关系协调窗口具有劳动保障监察职能 | 2分 | | 人员 配备 | 公共服务平台配备了劳动关系协调、劳动监察协管、劳动争议调解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 4分 | | 职工 评价 (10分) | 民主 测评 | 辖区内90%以上的企业对本单位劳动关系状况满意。 | 10分 | | 辖区内80%—90%的企业对本单位劳动关系状况满意。 | 8分 | | 辖区内70%—80%的企业对本单位劳动关系状况满意。 | 6分 | | 辖区内60%—70%的企业对本单位劳动关系状况满意。 | 5分 | | 一、评价项目分值 | | 满分 100分 | | 加分项目(10分) | 辖区 环境 | 辖区内环境优美 | 2分 | | 诚信 评价 | 辖区内企业全部获得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A级以上(含A级) | 4分 | | 荣誉 称号 | 获得“全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先进单位”称号 | 2分 | | 获得全国或江西省文明单位称号 | 2分 | | 二、加分项目分值 | | 满分 10分 | | 三、总分值 | | 满分 110分 | | 否决指标 | 截止评选申报之日的近三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评江西省模范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 乡镇(街道): | 1.辖区内存在拖欠职工工资或未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 | 2.辖区内发生了因用人单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而引发的集体停工或群体性事件; | 3.辖区内发生了重大亡人事故,重大环保责任事故,重大质量事故、食品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 事故的。 |
附件6 江西省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申 报 表 企业名称 所 在 地 申报时间:二○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 | 成立时间 | | 企业所在地 | | 法定代表人 | | 企业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工会组建时间 | | 工会主席 姓 名 | | 职工人数 | 人 | 签订劳动 合同人数 | 人 | 劳动合同签订率(%) | % | 集体合同 签订时间 | | 集体合同 期 限 | _____年___月___日至 _____年___月___日 | 企业近三年 获奖情况 | | 主 要 事 迹 | | 企业申报 意 见 | 对照评选条件,经本企业职工民主测评,本企业 %的职工对劳动关系状况满意,自我评价得分为____分,特申报“江西省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企业章) 年 月 日 | | 设区市人社局、总工会、工商联、企联/企协 (或主管部门)审核推荐意见 | 经审核和征询有关部门意见,该企业符合评选条件,同意推荐。 | | | | | (审核部门章) 年 月 日 | | 省模范劳动关系和谐单位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意见 | 根据赣府厅发〔2017〕24号和赣人社字〔2017〕304号文件规定,经审核、复审和征询有关部门意见,拟同意该单位评为“江西省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报请省政府给予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并授牌。 (省人社厅代章) 年 月 日 | | 省政府 表彰记录 | 经省政府批准,该企业被评为“江西省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于____年__月___日由省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并授牌。 | | | | | | | | | | | | | |
说明:1.本表一式三份。经省政府批准并表彰后,一份返回企业,一份由设区市人社局(或省属企业主管部门)留存,一份由省人社厅存档。 2.主要事迹材料可加页。 附件7 江西省模范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乡镇(街道) 申 报 表 单位名称 所 在 地 申报时间:二○ 年 月 日
工业园区 (乡镇、街道) 名称 | | 所在地 | | 负责人姓名 | | 辖区内企业户数 | | 已投产户数 | |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成立时间 | | 该组织 负责人 | | 辖区内职工人数 | 人 | 签订劳动 合同人数 | 人 | 劳动合同签订率(%) | % | 区域性集体合同 签订时间 | | 区域性集体合同期限 | _____年___月___日至 _____年___月___日 | 行业性集体合同 签订时间 | | 行业性集体合同期限 | _____年___月___日至 _____年___月___日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近三年 获奖情况 | | 主 要 事 迹 | | 单位申报 意 见 | 对照评选条件,并经本辖区内企业职工民主测评,本辖区 %的企业对劳动关系状况满意,自我评价得分为____分,特申报“江西省模范劳动关系和谐_______”。 (单位章) 年 月 日 | 设区市人社局、总工会、工商联、企联/企协(或审核部门)审核 推荐意见 | 经审核,该单位符合评选条件,同意推荐。 | | | | (审核部门章) 年 月 日 | 省模范劳动关系和谐单位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意见 | 根据赣府厅发〔2017〕24号和赣人社字〔2017〕304号文件规定,经审核、复审和征询有关部门意见,拟同意该单位评为“江西省模范劳动关系和谐____________”,报请省政府给予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并授牌。 (省人社厅代章) 年 月 日 | 省政府 表彰记录 | 经省政府批准,该单位被评为“江西省模范劳动关系和谐_____ ”,于____年__月__日由省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并授牌。 | | | | | | | | | | | |
说明:1.本表一式三份。经省政府批准并表彰后,一份返回申报单位,一份由设区市人社局留存,一份由省人社厅存档。 2.主要事迹材料可加页。 附件8 关于对江西省模范劳动关系和谐单位 拟表彰对象征求意见的函 (式样) : 根据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推荐评选第一届江西省模范劳动关系和谐单位的通知》(赣人社字〔2017〕304号)要求,经单位申报,我局(厅)会同工会、工商联、企联/企协审核,拟推荐 为第一届江西省模范劳动关系和谐 (企业或工业园区、乡镇街道),现就该单位近三年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违纪)情况征求你单位意见,请于 年 月 日前书面反馈意见。 (推荐机构章) 2017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