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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企业联合会  赣州市企业家协会

章   程

(经二0一七年七月六日第八届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规范赣州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及其各会员行为,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名称:赣州市企业联合会,英文名称:Ganzhou city federation ofenterprises英文缩写为GEC,赣州市企业家协会Ganzhou city entrepreneurs association英文缩写GEDA是经赣州市民政局注册登记非营利的全市性社会团体法人。

赣州市企业联合会、赣州市企业家协会实行两块牌子、一套机构、一个账户,合暑办公,共同活动。
    第三条本会是由企业、企业家、(企业负责人)和企业团体自愿结成的联合性组织。

本章程所称的企业家(企业负责人)是指符合一定条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 本会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指导,以为企业、企业家(企业负责人)服务为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企业、企业家(企业负责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企业家(企业负责人)守法、自律,发挥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协调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社会、经营者与劳动者的关系。

第五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赣州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住所:赣州市章贡区。

第二章   任 务

第七条 本会任务:

(一) 本会围绕维权、自律、服务等方面的功能开展工作。

(二) 维护企业、企业家(企业负责人)的合法权益,代表企业、企业家(企业负责人)协调劳动关系;推动各县(市、区)和行业企业联合会(协会)、企业家协会建立健全“三方机制”和参加劳动关系协调工作。

(三) 根据授权,代表企业、企业家(企业负责人)参加由赣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赣州市总工会、本会及赣州市工商业联合会组成的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

(四) 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本会会员、企业与企业家(企业负责人)的意见和要求,为政府制定与企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提供建议。

(五) 引导企业、企业家(企业负责人)遵守法律规范,遵守社会公德,规范自身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坚守诚信经营,推动节能环保,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自觉维护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

(六) 开展企业改革和现代企业管理的理论研究,促进企业现代化建设,推动企业开展科技进步、转型升级、管理创新,总结推广先进企业管理经验,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

(七) 组织开展有关本会会员、企业与企业家的专题调研工作,发布相关报告和评价信息。

(八) 推进企业家队伍建设、企业文化建设,为企业、企业家(企业负责人)提供培训、咨询、信息、专题研究等智力服务,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开展评价企业活动,宣传、表彰优秀企业和优秀企业家(企业负责人)。

(九)组织和开展企业交流与合作。

(十) 健全组织体系,推动单位会员和各县(市、区)企联积极开展活动,发挥整体优势,促进相互合作。

(十一) 按照自主、自立、自养、自强的方针,加强本会工作机构自身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业务建设、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更好地为企业、企业家(企业负责人)服务。

(十二) 承担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采取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九条 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以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或者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条件:
1.在赣州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2.中央、省(部)属驻赣州的企业;
3.其他有关法人组织和企业团体。

(二)个人会员条件:
1.关心和支持本会工作,并在企业管理和经济研究领域有显著成绩者;
2.本会单位会员的现任领导;
3.非单位会员的企业家(企业负责人)。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会长办公室讨论通过;一经批准入会,该团体会员单位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或总经理)即同时为企业家协会会员。
(三)由理事会或者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四)向本会提出有关意见、建议,并对本会的工作进行批评与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按规定缴纳会费;

(三)关心和支持本会的工作、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承担本会委托的有关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信息、统计数据和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当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两年无故不按期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不遵守本会章程,视情节轻重,本会可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机构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会费收支报告;
(二)审议并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事项;
(三)审议提案并形成决议;
(四)制定和修改章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或者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主持。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团体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时,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相关人员的聘任;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听取并审议工作报告;
(六)审议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七)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八)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主持,或者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主持。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以采取通讯会议形式行使理事会部分职权。理事因故不能参加表决时,可以委托代表参加表决。理事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宜再继续担任理事的,由原推荐单位推选新的理事人选或者辞去理事,报本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公正、清廉,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高威望和较大影响;
    (三)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驻会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依照有关管理规定,本会会长可以不登记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会长不得同时兼任其他团体法人代表和会长。

 第二十六条 会长办公会职责:
   (一)研究并提出本会发展中重大的方向性、战略性、政策性问题的议案;
   (二)研究本会系统和行业协会之间相互协调发展的重大问题;
   (三)研究决定提交理事会审议的事项;
   (四)研究副会长(常务副会长、驻会副会长)、秘书长人选,报理事会审议决定;
   (五)研究提出副秘书长人选,研究决定副秘书长和本会各部门、各机构负责人的聘用(解聘);
  (六)研究决定本会重大财务开支;
  (七)研究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八)研究决定重要事项和重大活动。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驻会副会长、秘书长及组成。
    会长办公会会议由会长主持,或者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主持。
    本会根据精简、高效、权责统一的原则设立工作(办事)机构,在会长领导下,由驻会副会长、秘书长按授权和分工处理具体业务和事务性工作。

第五章  经费和资产

第二十七条 经费的主要来源。

(一)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二)国(境)内外团体、企业和个人的捐赠或者资助;
(三)财政补助,受委托项目收入及其他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购买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依照规定新形成的资产及其收益均为本会资产。本会依法占有、使用、管理和处置。经费收支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劳动薪酬、社会保险和相关福利等,参照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本会章程修改,由理事会讨论拟定,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于特殊原因必须修改本会章程部分条款时,可以由理事会先行决定,并以通讯形式征得本届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代表确认。

第三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分立、合并或者解散须终止时,由理事会提出动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本会终止前,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2017年7月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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