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发改委获悉,我省对高耗能、低产出产业项目坚决不予支持,对新建项目和扩大产能项目年内原则上不再审批、核准和备案。对高耗能、低产出非新建项目,除按规定报国家核准的外,其核准、备案权限统一集中到省投资主管部门,各市、县(区)不得擅自审批,不得采取“分拆审批、化整为零”等方式审批高耗能项目。
据了解,对钢铁、铝冶炼、铜冶炼、铁合金、电石、焦炭、水泥、煤炭、造纸、烧碱、玻璃、煤化工等高耗能限制类的新建和淘汰类项目,一律禁止投资,投资主管部门不得核准或备案,各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土地管理、城市规划和建设、环保、质监、消防、海关、工商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未通过环评、节能审查和土地预审的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
对各地涉及高耗能、低产出项目的土地、财税、环保、电价、水价等方面与国家政策法规相违背的优惠政策进行专项清理;严禁通过减免税收等各种优惠政策招商引资,盲目上项目;在各类招商引资活动中,凡自行制定的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的优惠政策措施,要一律予以废止。
从严控制新建高耗能、低产出项目,严把投资关,严格执行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审查规定。对申请省级用地指标的单个高耗能、低产出项目原则上不单独供地。各地也要制定相应措施,严禁引进高能耗、低产出的项目,对科技含量高、产品附加值高、核心竞争力强的项目适当放宽准入条件。 |